住建部发文: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 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

发布日期:2022-09-30 09:30:46浏览量:675次

 

住建部发文: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

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保证金实行阶段性缓缴,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部署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扩面增效举措,激发市场活力,便利群众生活;部署抓好秋粮收获和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措施,确保秋收入库,提升农业生产能力;确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予以税收优惠,满足多样化需求;通过《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稳增长稳就业保民生,关键要保市场主体。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针对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制造业困难大的实际,加大纾困力度,促进经济回稳向上。在第四季度,再实行一批收费缓缴。一是缓缴耕地开垦费、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等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规模530多亿元,不收滞纳金。鼓励各地对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缓缴,严禁乱收费。二是缓缴各类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规模约630亿元。三是落实责任,言必行、行必果,确保市场主体受惠。

会议指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降低办事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便利群众异地工作生活。会议决定,一是在已实现187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基础上,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新增22项覆盖面广、办理频次高的事项。对企业,实现电子缴税、完税证明开具、社保费申报等“跨省通办”;对个人,实现临时身份证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和待遇申请、门诊慢特病费用结算等“跨省通办”。二是加强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统一业务标准,推动更多“跨省通办”事项网上办、一次办;满足老年人等线下办事需求,推行帮办代办等服务。三是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

会议指出,民以食为天。从秋粮情况看,全年粮食产量能够实现1.3万亿斤以上目标。要不误农时抢收秋粮,确保丰收入库,落实秋冬种面积。加快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建设,开工一批新项目,年内完成投资3000亿元以上。

会议指出,发展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有利于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提升保障水平。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政策实施追溯到今年1月1日。

会议指出,我国有1.6亿户市场主体,其中个体工商户达1.1亿户。个体工商户对促就业惠民生扩需求、畅通经济微循环等具有独特而重要作用,要强化法治保障。会议通过《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草案)》,明确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依法保护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将登记和税费金融支持等行之有效做法上升为法规;个体工商户要依法诚信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刚刚住建部、交通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明确提出:

1.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2.各地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无独有偶,2022年9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公告,决定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等政策:

1.在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到期后,鼓励各地区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际情况,根据需要适当延长缓缴期限

2.对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

3.对按规定允许保函(保险)替代的保证金项目,企业均可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相关原文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现就做好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三、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事项,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对缓缴政策实施中未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分别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22年9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等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到期后,鼓励各地区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际情况,根据需要适当延长缓缴期限。


二、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

对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

三、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

对按规定允许保函(保险)替代的保证金项目,企业均可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并于2022年10月底前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特此公告。

(摘自《建设行业信息平台)